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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典”睛】“3·15”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新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民革嘉定区委第三支部(以下简称“嘉定民革三支部”)“党员之家”揭牌仪式在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成功举行,主要突出法治宣传、涉诉社会服务等法律特色。嘉定民革三支部就普法宣传的形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希望通过生动演绎《民法典》的方式,做到法条、案例、生活情景的精准化宣传。从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大力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鼓励大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功能日渐强大,除了通常的“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网络消费合同”成为了老百姓最容易接触到的法律关系之一。
除了《民法典》这部“一般法”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特别法”,从不同角度保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今年的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即今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一经签收就视为认可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既然合同条款无效,那么无论是否点击签收,消费者都有权利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
网购商品一经拆封就不得退换货?
网络购物和实体购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能现场体验,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为的就是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仍然可以退换。
网络直播销售的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直播间运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直播运营者要采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注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并标注出实际销售者到底是谁。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消费者在网络直播间购买商品而损害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不仅如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外卖平台未对入驻商家尽到依法审查义务的,外卖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该外卖平台购买商品而损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革上海市嘉定区委第三支部党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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